引用:
作者netor
第十條的正當目的,何謂正當目的,
假設:男的為了"傳宗接代"或女的"強行借種"可以解釋成正當目的嗎?
醫生假醫療"正當目的"(醫療專業一般人,包含法官未必懂),施以不必要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之行為。...
所以這條的正當目的讓人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或說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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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目的」這四個字,被學界罵到臭頭,據說是婦女團體強行加進去的
這樣推論的結果就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才叫性交,基於正當目的的性器接合等等就不是性交了?
婦女團體的意思,是為了想把醫生治療之類的行為排除掉,希望它不要該當****,可是在方法上就有問題,醫生的治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刑22)而不會構成犯罪,如此畫蛇添足反而徒增困擾
<參照 陳子平,刑法總論(上) P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