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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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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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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tor
第十條的正當目的,何謂正當目的,

假設:男的為了"傳宗接代"或女的"強行借種"可以解釋成正當目的嗎?

醫生假醫療"正當目的"(醫療專業一般人,包含法官未必懂),施以不必要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之行為。...

所以這條的正當目的讓人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或說是漏洞。

「正當目的」這四個字,被學界罵到臭頭,據說是婦女團體強行加進去的
這樣推論的結果就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才叫性交,基於正當目的的性器接合等等就不是性交了?

婦女團體的意思,是為了想把醫生治療之類的行為排除掉,希望它不要該當****,可是在方法上就有問題,醫生的治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刑22)而不會構成犯罪,如此畫蛇添足反而徒增困擾

<參照 陳子平,刑法總論(上) P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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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8-07-05, 09:46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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