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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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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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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引用:
作者drasil
我個人認為既然沒有受害者,刑法又何以處罰之呢?以危險犯論處嗎?

再者世界各國多以民法處理,難道先進民主國家皆不合法理嗎?

google到一段文章,也請過目。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53287

學者甘添貴教授基於解釋論及立法論之立場,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既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同時修正,得認為係立法者「有意的沈默」,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且通姦罪屬於「無被害人之犯罪」,實有加以除罪化之必要。因此,如將口交或****認其不屬於通姦行為,則因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達到除罪化之目的,故比較言之,應以否定說為妥。

得認為係立法者「有意的沈默」,

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達到除罪化之目的


多數是甘老師的見解,

結論:甘老師以除罪化為目的,來反推立法者的想法
當法條還在時,說它是空洞化/除罪化....
這是"罪刑個人主義"

~~~~~
參考釋字554號,別忘了這是"告訴乃論"

~~~~~
至於有無擴張解釋?
改成"****"後,構成要件已由法律擴充,無須擴張!

~~~~~
我的認為是,講"*****"對被害者是2度傷害
所以現在稱妨礙性自主,性侵害
但"通姦"是雙方合意,態樣不同於行使暴力等...
可以說是保留"通姦"2字的理由
(如果要我猜立法者的原意的話)

~~~~~
第十條有"基於非正當理由"的一段文字,恰好可以來檢驗通姦與性交的前提要件,然後探討其範圍應否一致

~~~~~
其他犯罪的預備犯有無實質受害者?應否一併除罪化?

以上是小民我的不同意見書
舊 2008-07-05, 01:08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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