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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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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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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其實通姦除罪化,大法官有解釋過了
刑法大師甘添貴更明白指出:通姦罪,沒有受害者阿
沒有受害者,民法要補償什麼?出場費嗎?

至於"*****"與"****"的差異,請大法官作功課比較快吧!
****也是當初的*****改的
"通姦"不就是有婚姻關係者的****行為嗎?
罪刑法定主義要這樣解釋,我頗不以為然

~~~~~
這兩天,不曉得有多少人要咬了
被抓**,第一件事不是穿衣服,...是要咬著


我個人認為既然沒有受害者,刑法又何以處罰之呢?以危險犯論處嗎?

再者世界各國多以民法處理,難道先進民主國家皆不合法理嗎?

google到一段文章,也請過目。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53287

學者甘添貴教授基於解釋論及立法論之立場,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既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同時修正,得認為係立法者「有意的沈默」,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且通姦罪屬於「無被害人之犯罪」,實有加以除罪化之必要。因此,如將口交或****認其不屬於通姦行為,則因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達到除罪化之目的,故比較言之,應以否定說為妥。

不知您的資料是哪來的?
     
      
舊 2008-07-05, 12:0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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