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vid670609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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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謝啟大修的條款拿出來
看了就刺眼
好好一個刑法被搞個春宮條款

(凸立委的 別亂想)
好
言歸正傳
一般來說
立法或修法 都一定要作包裹立法或包裹修法
也就是你修了一條
還要去考量到其他法律會不會有衝突 有沒有要修的
要一併改進
今天刑法第十條 把"****"的定義規定出來
就要把其他可能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一併作調整
拿一條大家俗稱的"強姦罪"來看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裡面提到的就是"****"
那各位再往下看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這裡規定的是通姦
也就是要有性器官契合的動作
簡單說就是0+1
這就是立法者的疏失
這漏洞大家都知道
這還好
再看更嚴重的
之前通過繼承法案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以溯及既往
這可以拯救很多背債兒
但提案的 也只是為通過而通過
沒考量全盤
以致很多背債兒還是被冷血銀行催債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還是被執行處打回票
那背債兒就啞巴吃黃蓮 繼續被逼債
立委不是會作秀就好
要作秀 我選豬哥亮就好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