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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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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david670609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別把謝啟大修的條款拿出來
看了就刺眼
好好一個刑法被搞個春宮條款
(凸立委的 別亂想)




言歸正傳

一般來說
立法或修法 都一定要作包裹立法或包裹修法

也就是你修了一條
還要去考量到其他法律會不會有衝突 有沒有要修的
要一併改進



今天刑法第十條 把"****"的定義規定出來

就要把其他可能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一併作調整


拿一條大家俗稱的"強姦罪"來看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裡面提到的就是"****"





那各位再往下看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這裡規定的是通姦

也就是要有性器官契合的動作

簡單說就是0+1



這就是立法者的疏失

這漏洞大家都知道







這還好

再看更嚴重的





之前通過繼承法案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以溯及既往

這可以拯救很多背債兒

但提案的 也只是為通過而通過

沒考量全盤

以致很多背債兒還是被冷血銀行催債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還是被執行處打回票

那背債兒就啞巴吃黃蓮 繼續被逼債



立委不是會作秀就好
要作秀 我選豬哥亮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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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8-07-04, 07:4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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