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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6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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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3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舊 2008-07-04, 07:2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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