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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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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參照來源: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194
本文: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5.9.2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本會79.11.17台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82勞動一字第五○三二五號函

以您弟弟的情況...
1.當初進入公司時,公司有沒有明訂賠償規則,您弟弟是否同意
2.您弟弟在施工時,所造成的問題責任歸屬問題,按理不應全部歸屬在您弟弟的身上,就像承包商和您弟弟的老闆各負擔一半一樣,您弟弟的老闆不該把他的負擔部份全部歸屬到您弟弟的身上;況且,老闆在現場(監工)反而應負擔較大責任
3.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及証明也是需考量的範圍
4.待版友補充..

以上愚見,供您參考
舊 2008-07-04, 06:1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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