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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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掃了一下。
問題很多。
一:資料救回的定義為何,在合約裡的文字定義又為何。
二:資料救回後的驗收期問題,這點x威公司是站的住腳的,一來他們公司有叫事主前往驗收,而事主無前去驗收,x威公司已善盡告知義務;而事主是因為知道救回資料不如預期而不驗收,如果拿這點來去反擊是無力的,或是有看到mail告知都有收到的情況之下,有事而無法前去驗收,這也視同合約上的驗收。
可見在這條文,x威公司的律師團是有下過苦心的。
除非,事主也用「告知義務」來反擊,像是驗收後資料不如預期之類再發存證信拒絕驗收,這就可以反擊這條文的弱點。
再來目前的情況∼x威公司已經提告了嘛?…這代表的是事主不出面處理不行,依合約事主已驗收而拒付款,再來事主如果不出面不出庭,法院應該很快就能判出得以強制執行的命令。
所以最大的問題就在那紙合約,還有「告知義務」的問題。
看來x威大概也吃了不少消費者的苦頭吧(笑
而其他版友提及的民法「公平」之原則,那基利點可能會被x威公司的「幫你救援資料不需工資時間還有材料費等問題」而打 破,而且不是說沒救出來並於合約裡已有善盡告知義務,如果站在兩方的公平基利來說,頂多是可以讓x威這次的收費打點折而沒辦法拒付。
要完全拒付,除非今天資料是救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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