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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ie66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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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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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nicks
http://www.klg.gov.tw/3substation/newlaw.ht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對其汽機車之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護,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係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依同例第43條第12項第3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有罰則可處罰鍰
但是要您去檢舉
警方根本不會主動去抓這些改排氣管的


自行檢舉?
警察 收 Email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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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的人不會在一起,是因為妳沒跟他在一起,所以成為妳的最愛
舊 2008-07-02, 09:55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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