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lg.gov.tw/3substation/newlaw.ht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對其汽機車之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護,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係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依同例第43條第12項第3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有罰則可處罰鍰
但是要您去檢舉
警方根本不會主動去抓這些改排氣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