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提到刑法227第二項,就有必要補充一下第229-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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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但此討論串前面#15有提到(
連結),該女母親不願提告;
所以唯一的希望,就是檢察官提告的非告乃論的部分了.
而此案僅有擁抱與舌吻,在這種薄弱事證下,個人認為實在不可能控告強姦未遂;
所以,在此案的狀況下,如果檢察官真的硬要以強姦未遂起訴,那我會把這種檢察官歸類為另一個『高碧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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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tsurfer
樓主提的這件事, 起訴法條如果是刑法277條第2項,那麼罪一定該成立吧, 因為這項罪名不問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意思.
或者有證據的話, 甚至可認為有成立同法條第1項及第5項的強X未遂罪才對.
刑法227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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