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te Member | 讓我們來看看判決,此案例是屬"「強制性騷擾」罪"...還是屬"「強制猥褻」罪"??
 在強制猥褻裡面是
 "應有與刑法第224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
 
 也就是.接吻不一定是"猥褻" (注意,我不是說"一定不是")
 完全得取決於"行為強制"是否存在
 
 A(加害人)吻了B(被害人),不管吻多久
 在B反抗前(也就是B沒反抗期間)...你可如何定義"強制"的存在??
 (如果,B沒反抗...A可能連加害人都不算)
 
 B反抗後,A停止行為與否,才能判定"強制"的存在與否
 如果被害人清醒,且沒受到"強暴、脅迫、恐嚇"
 行為終止於被害人說NO(不管是肢體或語言)時
 就無法構成"強制猥褻"
 但不愉快的肢體接觸本身已經夠成"性騷擾"
 
 跟五秒或五十秒根本毫無關係
 
 C和D是男女朋友關係
 常常有親密行為
 某天,D偷偷另結新歡
 C如往常親吻D(甚至更進一步的行為)
 經過3分鐘(或30分鐘),....D說NO...我不能在跟你在一起,我要跟你分手,因為我愛上他人
 如果C停止了行為...那D根本無法控告C
 如果C含恨,繼續強吻D....那不管C,D是否曾經為男女朋友
 C就已經夠成強制猥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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