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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很多案子
雙方根本不可能是男女朋友.

很多案子
被告也根本沒提出男女朋友的證明.

一個女人.
不是被告的老婆
不是被告的女朋友
也不是被告召的妓女.

法律應該假定她是:
"不願意"被對方 摸胸 襲臀 舌吻 吧.

而不是要她"作出反抗的動作".
才算"不願意"吧........................
舊 2008-06-30, 09:21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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