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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這個判決不知道為啥鎖起來了,我覺得這個案子很奇怪,完全沒有提到被告的主觀要件,報載說那個情境是在一個前妻不在的晚上,只剩下父女兩個人,為啥動機會是猥褻而不是XX哩,這跟襲胸十秒跟親吻為國際禮儀那兩個案例來看,在個案上,顯然那個女孩暴露在被XX的危險性很高,但是哪個被告會承認我是想要XX??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真的定性為猥褻行為都很難說,法院用限縮解釋來逃避可能的證據不足真的很OO。搞的很像變相的認罪協商而已。
經過這串的討論,我想應該可以很清楚地延伸出來:XX(諧音『牆間』?)未遂必須要有其客觀的成立條件,而非只有被告主觀的動機。所以依照所有已知的客觀事實條件來講,檢察官應該也是不可能拿『XX(諧音『牆間』?)未遂』來提告的。

至於前面提到的『前面講未及感受到...後面又寫直覺有異』這種嚴重的矛盾,其實很明顯的,就是因為打算同時使用以下兩個論點來推翻『強制猥褻』之說:
(1)此案法官企圖用『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來強化其『未另對被害人強制猥褻』的論點;
(2)而法官在此論點成立後,才回頭承認被告『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然後又用此論點來表示被告因為是馬上被推開,而沒有強制猥褻。

以上這種為了自我辯護而嚴重矛盾卻不自知的狀況,可見此案法官之審判,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再回頭看看被告『被舌吻了5秒』的事實,可見被害人雖然當下直覺地將家害人推開(理論上這動作連1秒都不用,就可以完成),但舌吻狀態卻維持了5秒,然而依照此案法官之見解,這仍不算『強制』的客觀事證....
舊 2008-06-30, 07:04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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