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略)
 本件被告行為,究為觸犯「強制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院、檢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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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點倒是事實癥結所在。
就好像如果檢察官根據被害人的描述以及其各種主客觀條件判斷,認為加害人是犯『強盜罪』,那檢察官自然就不會用『偷竊罪』來起訴。
	引用:
	
	
		| 作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略)
 本件被害人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
 (略)
 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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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段真的是自我矛盾的極致:
前段說:被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壓制或影響...
後段寫: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
	引用:
	
	
		| 作者  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
 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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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正常人類的神經的感應來講,不用說舌吻了,即使是嘴對嘴親吻,我想0.5秒就足以反應出是不是『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更何況是5秒?
我記得某些史前時代巨大恐龍,神經反應要數秒才能完成。
若3位女法官以其主觀認定被舌吻5秒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行為即已結束,那我大概可以推論,這三位女法官是傳說中的史前時代巨大恐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