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luswaterbay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引用:
作者Axel_K
檢察官要以正確法條控訴 +1

這裡,並不表示罪嫌犯罪事實不成立
而是控訴之犯罪事項不成立
如果檢察官控訴犯了錯誤
法官必須駁回,檢察官必須重新檢討控訴罪項
否則是檢察官讓罪犯逍遙法外,而不是法官

如果以性騷擾,(假設母親願意提出告訴)是一定會成立的
並且可因為被害人是兒童而加重量刑
--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與邏輯判斷
實在完全不適合引進陪審制度
冤死或輕罪重判的可能會更多
過與不及
都不是司法所該彰顯的正義


從檢察官的角度,以強制方向起訴,才能主動出擊
否則,變成告訴乃論,無人提告,檢察官一點辦法都沒有

另外,陪審團制度,若在台灣,冤死是有可能,但是,輕罪重判,好像不會吧
國外陪審團不是只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判刑好像是法官的權利
舊 2008-06-28, 03:52 A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luswaterba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