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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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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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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要以正確法條控訴 +1

這裡,並不表示罪嫌犯罪事實不成立
而是控訴之犯罪事項不成立
如果檢察官控訴犯了錯誤
法官必須駁回,檢察官必須重新檢討控訴罪項
否則是檢察官讓罪犯逍遙法外,而不是法官

如果以性騷擾,(假設母親願意提出告訴)是一定會成立的
並且可因為被害人是兒童而加重量刑
--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與邏輯判斷
實在完全不適合引進陪審制度
冤死或輕罪重判的可能會更多
過與不及
都不是司法所該彰顯的正義
舊 2008-06-28, 02:20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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