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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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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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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sa Hsu
可能報案的是別人,不是媽媽。

因為傳統婦女經濟上要依賴男人,所以很容易就決定犧牲子女。就算女兒被強暴,這位母親為了自己經濟生活水平,視而不見都有可能。

如果一定要媽媽提告才成立,只能說台灣法律把子女視為父母財產,任其糟蹋不聞不問,是很糟糕地。

不是視為父母財產的問題吧..
而是因為人太小 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要監護人同意/代替行使吧
就好像小孩子不能簽合約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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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6-27, 02:08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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