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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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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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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z1024
同意,不過重點在這幾句

但是法官所建議的法條又是告訴乃論.......
這下不知還告不告的成
不過可妙了,家裡有人報案,但又不願提告
這才是縱容犯罪吧


法官評斷的內容我不多加評斷,因為我沒有參與開庭,無法知道原委。

記者這篇文章完全不想評論,一看就知道是腦殘文。

想想為什麼猥褻是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是公訴罪。

如果你的女兒被幼稚園小朋友強吻5秒,而警方用性侵害罪法辦,你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嗎?

你的女兒會反覆的被法院叫去出庭,反覆的陳述當時對方如何地親吻自己,確認有沒有侵害其他部位。

等到歷經冗長的二次傷害之後,最後因為沒有造成實際傷害,而又無法舉證說自己心理受到極大的打擊,結果不起訴,或者緩起訴處分。

「無罪」不等於「犯人沒有錯」,往往是因為「起訴法條錯誤」。
舊 2008-06-27, 11:28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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