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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龍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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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lsc827
重點是法官認為舌吻5秒有沒有罪吧
如果認為有罪 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啊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複製真好用


重點是法官認為舌吻5秒,還是說其行為不構成「強制」先決條件上?如果沒構成強制行
為就算吻20秒也不算強制罪,但如果先決條件其強制行為成立,那怕你嘴只碰到0.001
秒,那都算成立,懂嗎?用舌吻幾秒來討論這事,就完全是搞錯了這案子的判決了....

順便回一下Instruction

看你貼那什麼205條的,我就不太想向你解釋了,原來接吻或舌吻是法律上規定的****
範圍啊?那是不是有人在公開場合接吻,就是公然性交啊?不說什麼此一時,彼一時,一
個文明的法治國家,他們的法律都有一定的標準認定的,也就是這一套什麼都說的通,
而不會這時說的通,那裡又說不通的了....

請你去翻字典那把那幾行文字的解釋搞懂,再來針對這些文字的解釋來推論那法官判決
吧,基本上法律就是這樣的,而不是你用一般人的想法去隨便看看就知道的,就我以前
讀了一些法律入門的事,給我的想法就是法律是一門在文字上很鑽牛角尖的學問,這也
是為什麼打官司還要請律師的原因,要說道理誰不會?但要看到法律文字上,每個文字代
表的意思,那就只有律師才看的懂了。


還有自以為自己想法很先進的,我只能說多多看看美國吧,在美國打官司,贏的不是誰
說的比較合理,而是誰比較能在法律上的文字上站的住腳,這也使得美國很多官司會讓
我們覺得不可思議,如果法治社會下,法官都是如此沒救,那沒救倒是好事....
舊 2008-06-27, 11:2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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