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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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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關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08-06-27, 10:21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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