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虎爺這case應該不是轉售


噗,我知道你可能講的是代銷?營業稅法中有代銷的規定,被代銷人是否可以指出代銷人的售價呢?如果是真正的代銷,風險由被代銷人負擔,物的所有權也沒有移轉,代銷人是為被代銷者的利益來計算,只是賺取佣金,那麼也應可約定售價,而不適用公平法第十八條。


引用:
作者公研釋○一三號公平法轉售價格及差別取價之規定,是否與營業稅法有關委託代銷之規定相衝突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壹年陸月肆日

發文字號:�
八十一)公參字第○○八七二號

主 旨:關於貴公會函請就「公平法對業者轉售商品設有容許自由決定價格對同一商品不能以不同價格供應,與營業稅法對委託代銷商品應以約定價格銷售之規定不相符合」釋示案,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會本(八一)年四月十三日函。

二、本案業經提報本會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獲致結論如次: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文字形式上為斷,而應就該契約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而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自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三)又來函所稱依公平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按地域或交易相對人之不同,對同一商品,不能以差別之價格供應乙節,其所引用條款應係誤解,按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並不禁止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取價,故委託代銷如有正當理由,自可視需求狀況,訂定不同之銷售價格。


這個文件比較久,不知道有沒有改過見解,所以僅供參考。
如果以上是正確的,第十九條第二款可以適用。但是我想所謂正當理由,一定會有冠冕堂皇的說法哈哈。似乎一般弱勢的一方,只能用土法煉鋼的舉證方式而且應該要很明顯(這不要講明吧 )。不然公交會是用來幹麻的吃X算了。
舊 2008-06-26, 01:16 A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uraki0607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