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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投影機並非獨佔產品,不能用公平交易法獨佔的法條,但...可以用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約定轉售價格)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 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 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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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代理商不容許自由決定價格,而給你斷貨,
則為觸犯公平交易法,可以用第十九條。
(但你自己要先避開抄襲的法規,可以引用國外或原廠(台灣愛普生)的,或你盤商的資料..)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 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 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
 
舊 2008-06-26, 12:49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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