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這我從公交會網站看來的,給你參考。
問: 上游代理商不當決定價格,妨礙經銷商經營,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
答: 代理商是否應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其應審酌事項及排除範圍,尚待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個案認定之。
若代理商係屬獨占之事業,為所屬(非自營)之經銷商在同一市場競爭,而無故「對於同在某特定區域從事競爭之經銷商,採價格的不當決定,或減少零件供應之方式」,排除該經銷商與其競爭,或使經銷商無法生存而被逐出市場,則類此「價格擠壓」或「供給擠壓」之行為,應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適用;
惟於個案審酌上,有無違反前開條款規範,仍應檢視獨占事業採行各該措施之意圖、獨占事業成本結構及對相對競爭者產生排除競爭的效果等各點論斷。至於事業採行上述行為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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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我自己鞭我自己好了xD,這案例跟獨占根本沒關係。
因為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內容可分為兩大部份:一是反托拉斯法,一是公平競爭法。在內容上反托拉斯法部份又分為獨占地位的濫用行為、結合行為事先申請及聯合行為之禁止。公平競爭法部份範圍則較廣,可分為:1.維持轉售價格的禁止。2.妨礙公平競爭。3.仿冒。4.虛偽不實****。損害他人營業信譽。6.不當多層次傳銷。7.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所以樓主比較頃向是公平交易法的第十八條或是第十九條的問題,其目的是在維持營業自由及價格自由決定。所以到最後你受不了可以選擇依公平交易法第18條、第30條、第41條向公交會主張。但是其中利弊你要自己考量喔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