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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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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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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班主任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
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
範圍。








第 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主任搞錯方向了...
投影機怎會是獨占事業?
舊 2008-06-25, 07:56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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