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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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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班主任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
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
範圍。
第 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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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樣看來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就算是了.
以前就算是有廠商控制的價格.
但不是抬面上的報價,問與答等信件報價,這些都不會管制.
但已經用到私底下報價,都在管制,真的是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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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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