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aotommy
所以一個人被無辜的騷擾十年二十年 就沒辦法採取任何保護自己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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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你這問題我想了很久,基本上我是從這個案例的再議制度去思考的,因為想了很多沒辦法一一論述,我直接跳結論,
因為再議制度難得是從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的,尤其在不起訴處分有確定力的情形下,一旦檢察機關可能一時偵查不完備的情形,檢察官下了不起訴處分,這個案子就算結束了,除非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尤其現在檢調機關案子多到數不清的現實下,檢警調根本不會再去碰它,那被害人該怎麼辦?難道會有"時效警察"出現嗎?(一部日劇是在講已經過了時效的懸案,一個小警察基於興趣去調查最後真相大白的故事。)
簡單的說,這再議制度為了發現真實的目的存在的。但是有沒有可能為了無限制的發現真實,而忽略了訴訟經濟的考量,當然不可能,所以現在有交付審判制度(或者我們稱它為強制起訴制度)的產生,把案件交給法官讓他來決定是有罪還是無罪,程序正義就算是實現了,那我們就解決了這個案子,往人生下一個目標走,不要一直在那輪迴理打轉。
但是很抱歉的,我以我有限的知識,在那法條抽象內容與現實運作的理解下,去阻止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告訴他們不要用那個制度,不要去無限制的發現真實,即便它是有缺陷的。以目前大部分的論點來看,有人說再議只要一次或兩次就好了,如果還是不可以我們就讓案件去審判庭,實現那有限的正義,然後繼續往人生的下一步走。
好講完以上,本案的被告怎麼辦?以目前的制度來說,只有檢察官放棄他自有的不起訴理由,把案子送上審判庭讓法官依照現有的證據,去裁判。當然修法應該是比較可靠的途逕,但是要等到什麼時候?
不過我以後可能會修改這個見解,因為有些東西我有看沒有懂。
好啦,換別人講光明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