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gaworld
去了幾間公司面試
都會說三個月試用期 這算是合理的規定嗎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但在薪資上也沒限制三個月調薪的規範
所以公司在試用後的調薪是可以的
但,公司在所謂的試用期內,人員不符需求時,仍需要以資遣解除勞雇關係
有些公司會要求所謂試用不通過的人,自行去填寫離職單....
說白一點,不理會公司的要求公司也不能拿你如何
在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的同時,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要以資遣方式處理
資遣 VS 自行離職的差異
對員工∼有資遣金.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需視就業保險期間) VS 什麼都沒有
對工司∼需支付資遣金,需主動向就輔中心及勞委會申報 VS 什麼都不用做
(勞健保的中止那部份跳過不看)
所以....試用期這種東西只是唬人用的,聽聽就好,不必太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