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o20069913
警察放人是不用交保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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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沒有權力決定放不放人的,一般來講,像這類犯罪發生時即時逮捕的,警察做完詢問筆錄後,會將人跟卷證移送到該管地檢署。
每個地檢署每天都會有個值勤的檢察官,警方所移送的人會由這名值勤的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放人。
由於通常這個時候,警方只有最初步的證據而已,而檢察官也只是作一個初步的了解案情罷了。所以在這時候,大部份的人可以獲得釋放,少部份的人會交保,而會被聲請羈押的極少,通常是屬於慣犯或是重大犯罪者,才會由當天值勤的檢察官向法院申請羈押。法院也有一位值勤的法官,決定搜索、羈押的聲請准否等事宜。
而有的時候,因為所犯的罪名較輕,或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有已經撤回其告訴或請求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警方可以在
報告該管檢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也就是說警方抓到的現行犯,必須經過檢察官(通常是指值勤的那位)的許可,才可以釋放。
所以警察抓到人,一定要送地檢署,只有經過檢察官的同意,才能不送逕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