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omputer Cowboy
恕我對台灣法律無知, 那為甚麼可以公訴那麼多次?
|
你要看清楚,是死者的家屬多次提告,不是檢察官提起兩次以上的公訴。
所以沒有所謂的公訴,本件案子應早已確定,後面的提告只是家屬不願意接受不起訴的結果,可能是以申告的方式想要翻盤。
對於檢察機關來講,有人申告就要處理,但是並不一定會正式偵查,通常會先分一個他字案,調查一下提告的內容是否屬實,像這種多次提告的情形就會查是否是同一案件,假使是同一案件,又沒有新的事證,那麼就會逕行簽准報結,連偵字案都不會分,更沒有起不起訴的問題。
所以檢察機關並無一案二訴的問題,只是家屬不肯接受不起訴的結果罷了,而法律並無法規定說人民一定要去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置結果,只能限制對於同案件不能提起二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