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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0
引用:
作者iDemon
這個問題以前問過親戚(專門處理勞安事務的退休公務員)

為了防止不肖雇主利用手段將實質事務正式員工以臨時工條款的雇用,影響勞工權益
如工作三個月解雇、再雇之類
所以實質認定上只要同性質工作三個月以上,即認定為正式員工


另要注意勞基法是"最差"的工作條件,並非唯一的工作條件


如勞基法雖訂離職前二十~三十日前要事先告知
但只要有更優的前例,是可以比照辦理的

例如你的同事告知老闆後立即離職,老闆也有沒有表示反對意見
那你離職也是可以比照辦理

二十~三十日離職告知的規定法條就未必適用


你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最近想換跑道 去了幾間公司面試
都會說三個月試用期 這算是合理的規定嗎
__________________
從前有一隻狗
狗的前面有一隻貓
貓的前面有一隻鼠
鼠的後面有一隻貓
貓的後面有一隻狗
請問狗的後面是什麼?
舊 2008-06-20, 10:03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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