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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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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iDemon
這個問題以前問過親戚(專門處理勞安事務的退休公務員)

為了防止不肖雇主利用手段將實質事務正式員工以臨時工條款的雇用,影響勞工權益
如工作三個月解雇、再雇之類
所以實質認定上只要同性質工作三個月以上,即認定為正式員工
.....



您說的是相對參考,卻不是絕對參考
不然法令明定三個月即可,不是嗎??
但您說到了重點...工作性質是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複製真好用....只是沒標色,似乎就沒人看......)
舊 2008-06-20, 08:53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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