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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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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diadiadd
不大對唷
在到職時,若沒簽定定期契約書,就需視為不定期員工

如果是類似點工的情況,就要看是僱庸還是承攬關係,如果是僱庸則仍為不定期員工(勞健保也要投保)

但這些都是在到職前都要先確定的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這個問題以前問過親戚(專門處理勞安事務的退休公務員)

為了防止不肖雇主利用手段將實質事務正式員工以臨時工條款的雇用,影響勞工權益
如工作三個月解雇、再雇之類
所以實質認定上只要同性質工作三個月以上,即認定為正式員工


另要注意勞基法是"最差"的工作條件,並非唯一的工作條件


如勞基法雖訂離職前二十~三十日前要事先告知
但只要有更優的前例,是可以比照辦理的

例如你的同事告知老闆後立即離職,老闆也有沒有表示反對意見
那你離職也是可以比照辦理

二十~三十日離職告知的規定法條就未必適用
舊 2008-06-20, 01:19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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