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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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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iDemon
三個月是可以在你身上按上臨時工的性質

但只要同一性質的工作超過三個月,無論你的雇主說你是什麼身份
勞基法上一律視為正式員工

臨時工的定義:

該公司同性質工作工作未滿三個月
而且該工作結束後要有一定時間不得在該公司再做同性質的工作(忘了是一年or二年)

否則法條上都視為正式員工



不大對唷
在到職時,若沒簽定定期契約書,就需視為不定期員工

如果是類似點工的情況,就要看是僱庸還是承攬關係,如果是僱庸則仍為不定期員工(勞健保也要投保)

但這些都是在到職前都要先確定的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舊 2008-06-20, 08:2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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