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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ric2377
勞方通常是比較吃虧的那邊,勞基法會比較站在勞方的立場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基本上只要預告期間足夠,他也沒立場可以扣你薪水
(曠職?所以補償公司損失?…)
該公司必須把你的薪水全數給你
就算你該月只做了幾天
比如有人五號領薪,五號離職
好一點的公司會在當天直接都算給你
差一點的,會叫你下個月五號來領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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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滿三個月
或是未滿三個月但已被任為正式員工
是要幾天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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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天早上醒來,第一個想起的就是PCDVD
我每天忙進忙出,心裡所想的就是PCDVD
我晚上做夢,夢裡想的也是PCDVD
PCDVD已經走進我的生活了
所以我希望PCDVD可以了解我,站在我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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