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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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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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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畢竟還是死了一個人家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採用法律上的"梅角"目前來看應該也不至於無理(因為再議沒有次數的限制!!)。

其實現行法律已經有採交付審判制度(也就是強制起訴的意思),再這裡要提出一個疑問是為啥檢察官對於告訴權人的再議聲請這麼多次以來,為何都認為有理由而不駁回,不讓案件可以往交付審判的路走?(在經過檢警八次嚴密地毯式的偵查以後?告訴人的八次聲請都有理由?還是檢警的消極不作為?)只有檢察官們自己才知道。讓我幫他們想個理由可能因為證據不足即便是起訴也是無罪判決,如此一來被害人要再行起訴的話,追訴的門檻會提高(不起訴的實體確定力?),反而有害發現真實;二來浪費司法資源。

好吧或許這些都沒考量到,其實呢!因為該檢察署的檢察官們,都想當"久利生公平",台灣司法有救了!!


嗯,我只是提供一個面向,有意見請鞭。
舊 2008-06-20, 05:1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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