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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lu91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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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新聞標題的"小氣"很有意見... 美國各州都沒有法律規定人在掛點之後有義務要留錢給成年的小孩繼承, 甚至是孫兒了(在這裡我先假設分到錢的跟沒有分到抓狂的孫兒們都已經成年), 所以立囑人沒有義務說明不想給小孩繼承的原因. 但是實際上一般來說在作遺產規劃的時候, 有些律師會建議當事人使用"killing them softly"這個招來對付看不順眼的小孩, 意思就是加減給一點就好了. 一毛都不給反而有可能會引起這類爭產訴訟.

至於判斷當事人是否無行為能力(mentally incapaciated)的話, 有兩種可能性: 一是立遺囑時真的連足夠的認知能力都沒有了 (各州基本上不要求立囑人擁有完全的認知能力), 但是我對這點存疑, 因為一般來說像這種富人的遺囑是早就簽了擺好的; 二就是有人把事情搞砸了, 沒有讓證人在簽署時確定立囑人擁有法律上要求的, 最基本的認知能力. 當然詳細的原因還是要看判決書才會知道.

最後一點, 法官在理論上是不應該修改一個人的遺囑的... 除非, 所以我倒是很好奇法官是在什麼樣的基礎上作這樣的判決.... 不過繼承人是一隻狗, 而且立囑人的親戚又有人寧願放掉這筆錢就是不想幫忙照顧這隻狗, 所以現在照顧狗狗的人(也是個富翁)也不見得會幫狗狗上訴了吧.
舊 2008-06-20, 02:33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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