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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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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07
引用:
作者QQQer
請問 eric2377 大

您所建議的方式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小弟的意思是勞基法所規定是否也這樣呢?

不好意思 小弟不是在 挑戰你

只是 ... 我怕對方來陰的

謝謝

勞方通常是比較吃虧的那邊,勞基法會比較站在勞方的立場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基本上只要預告期間足夠,他也沒立場可以扣你薪水
(曠職?所以補償公司損失?…)
該公司必須把你的薪水全數給你
就算你該月只做了幾天
比如有人五號領薪,五號離職
好一點的公司會在當天直接都算給你
差一點的,會叫你下個月五號來領
但是不給錢的,就是不合法
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小弟對這方面不是很熟,個人認知是這樣
只是覺得你把離職看的太嚴重
也只不過是你離開那間公司,然後公司把該給你的都給你
雙方互不相欠而已
舊 2008-06-19, 02:1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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