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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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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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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ta2008]訊息有誤ㄡ...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n...3424362002.html
...聯合號撞船事件日方把雙方船長,依日本刑法第129條業務過失導致交通危險罪函送法辦,這條刑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罰金,罪刑不輕,國際法教授李復甸認為,受害的船長也應該對日方提出告訴,宜蘭地檢署也該立刻展開調查有所行動...


或許您可以參考日本愛宕號之前的撞漁船事件,後續的處分;再對照此次事件!就知道彼此的差異了!還有函送跟判刑還有好遠的距離,還是撞人跟被撞的一起函送!
舊 2008-06-16, 03:04 PM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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