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詐欺本來就是必須要獲有物質上的利益,沒有獲利不夠成詐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請先弄清楚才說。
精神賠償是民事訴訟的事,檢察官只負責偵查有無犯罪,本來就不負責民事訴訟部份,更不用說檢察官不可能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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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的檢察官說明
我猜這件事情上並非這個檢察官有錯。檢察官僅就具體犯罪事證,代表國家提出告訴,若無具體犯罪事證(僅有精神上的傷害等)等難以舉證事實的傷害,則檢察官應該無法,也沒有必要去提出告訴。
雖然就人性的角度來看,騙婚者的確可惡,但以犯罪事實來說騙婚者如無具體詐欺事實的話,我猜檢察官也無法,也沒有必要以「騙婚」這個項目提出告訴,當然,可以受害者可以自訴另外打民事案件提出精神賠償,但那是另一回事。
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