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天涯淪落人
*停權中*
 
天涯淪落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80
引用:
作者惡蟲
詐欺本來就是必須要獲有物質上的利益,沒有獲利不夠成詐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請先弄清楚才說。

精神賠償是民事訴訟的事,檢察官只負責偵查有無犯罪,本來就不負責民事訴訟部份,更不用說檢察官不可能做「判決」。


得了吧老兄!在這裡講啥先弄清楚?那是法庭上講的吧?

這裡講的就是輿論跟社會觀感,要是條條金科玉律都不容置疑,那法律就永遠不必修改,萬年

適用囉?
舊 2008-06-15, 02:00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天涯淪落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