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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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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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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涯淪落人
怪了,利用他人之無知而致蒙受重大損失謂之詐欺,是這樣吧?那精神上的損失呢?

喜餅、喜宴等花費,都是女方訂貨付款,但梅家人並沒有從中獲利,因此檢方認定並不構成詐欺行為

一定要有金錢上的損失才叫詐欺,那是不是太過死背法理了?

當時王女體恤他工作不穩定,便時常給予經濟援助,連價值數萬元的訂婚鑽戒、金飾、婚紗照、喜餅、酒席等近百萬元開銷,都由女方支付.

好歹也判個男蟲得付幾百萬精神賠償費來花花才是道理吧?


詐欺本來就是必須要獲有物質上的利益,沒有獲利不夠成詐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請先弄清楚才說。

精神賠償是民事訴訟的事,檢察官只負責偵查有無犯罪,本來就不負責民事訴訟部份,更不用說檢察官不可能做「判決」。
舊 2008-06-15, 01:3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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