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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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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93
引用:
作者alchemist628
[QUOTE=howard0119]1.您的電話錄音1,業務員未告知費用率,已經可達到撤件標準。
安X不會為了一個人的保費因小失大的,可以先交安X高層,若未妥善處理,再去金管會申訴。
金管會對保險公司說實在挺嚴格的。(跟銀行相較之下)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只要能證明該業務員未告知費用率
這樣就可達撤件標準了嗎?
因為我曾經如此反應
但申訴科的處理人員居然說
業務員沒有實際將金額清清楚楚算出來
那為什麼我不問呢?
事實上是業務員在我簽約時沒有主動告知
應該是業務員的錯
怎麼被申訴科講成是我的錯?



《保險法》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舊 2008-06-12, 04:28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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