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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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2
有一點小小的疑問:
台灣的法律是只有殺人才會被判死刑嗎?
要不然怎麼有人一直跳針死刑是基於報復?
又一直跳針死刑是把"情"擺在"法"前面
怎麼不去要求現在的法官和法務部長依法行事
就現在的法令該判該執行一律照做
而不是憑自己的情感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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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形容很妙啊,已經不知多少人在講了,司法公正性是永遠都要去追求的目標,無論有無死刑都一樣,跟死刑的存廢根本就是兩碼子事。還是有人一直在跳針…
上過幾天法律學的人,在教授講到劉邦的「約法三章」時,幾乎都一定會提到,這是「安定民心」的「手段」。還是有人一直在跳針…
很有聆賞羅大佑唱片的感覺,一直在「飄來飄去」,讓人懷疑唱片是否在跳針了。
提到民意可傾聽,而未必需遵從。這個觀點其實已經間接的證明了:目前的社會環境、民眾的道德水準、守法態度、法治精神,還沒有進步到可以廢除死刑的境界。
如果已經進步到那樣的境界,我相信推動廢除死刑一定是水到渠成,不用廢那麼多唇舌,更不會出現目前令各位難堪的數字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