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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rock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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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突然想到一個議題

我覺得:KARL LARENZ 真是他媽的不要臉的混蛋!

有人跟我想法一樣嗎?


不知道樓主何出此言? 在網路上用這麼難聽的言語侮辱一位死者呢?
這似乎不是一位法律人應該做的事

讓我多嘴一下視為這個詞只有立法者才能用
法學方法論對法律系學生而言應該也算是基本功吧?

對我這個鄉民來說法律人.或許應該具備些氣質.能力或知識, 而不是讀過幾年書
畢竟, 對非讀法律的人來說, 重視的並不是XX大學法律系畢業, 而是上面所說的不是嗎?
舊 2008-06-11, 10:53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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