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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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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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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其實大家有沒有想過,刑罰的目的其實是要自社會生活中減少侵害行為的發生,讓我們處在一個比較不受傷的環境。刑法一直告訴我們不要殺人、不要偷東西、不要妨礙別人的自由等等。都是在告訴我們可以選擇一個更好的生活。在基礎上,不論你偏向應報理論或是預防理論,根本沒有辦法判斷說,應該採取哪一個才是比較符合利益的。即便是頃向廢死刑論者,也不否認犯罪行為是不用為其行為負責的。如此一來當人類在相互懲罰的循環過程,國家刑罰本身也是加害行為,到了最後真的有符合刑法的期待嗎,因此在還沒有別的更有效的方法以前,節制刑罰對人類社會的危害,也可以是一個選項。

所以有時候我們發現,在某些時期,會比較偏向重罪重罰,舉例說明86、85年間,白曉燕命案等一連串擄人撕票案發生,之前還有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之後還造成504大遊行一共三次大遊行,導致連戰下台哩。

所以有時候,我會想起Holmes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曾是邏輯,而向來是經驗。』
哈其實我也是看到Roger兄的發言,我覺得有那麼一點味道在。

書本中的法律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
舊 2008-06-10, 12:10 P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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