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nzcym-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惡蟲
前面就有講了,刑罰本身本來就具有痛苦性,它本來就是一種處罰,只不過我們希望透過這種處罰,讓受刑人能理解,他們所犯下的錯誤,並且悔改,也就是刑罰的教化功能。

所以,現代法律在設計時,不是在加重它的痛苦性,而是要增加它的教化功能,不過它的痛苦性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畢竟犯了錯的人不能不接受處罰。

也因此,本來就不可能說,一個人入獄後表示悔改就可以立即釋放的,畢竟做了錯事,還是要懲罰,況且是否真心悔改,也是需要時間來觀察證明的。

不過,為了獎勵受刑人的悔改,所以有假釋制度,也就是說,對於表現良好、有心悔改的犯人,可以不必服完所有的刑期,就可以提早出獄。

當然,目前在我國,假釋制度的把關還有問題,這也是需要改進的項目之一。

回過頭來,死刑缺乏其他刑罰所具有的教化功能,而是一種單純的具有痛苦與懲罰的刑罰,它無法去教化犯人,只能讓人做永久且無法...

沒錯, 每個人都可能犯錯, 犯錯就該受罰, 犯錯就該給個機會重新做人.

可是, 誰能給被宰掉的受害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雖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是如果這法律刻意偏袒加害者將要被剝奪的權益, 卻刻意忽略被害者已經損失的權益. 那麼這還能算是[人人平等]嗎? 一個刻意人為操作成[人人不平等]的雜碎可以稱之為法律嗎?
楊振堂徒手殺人案中, 前科二十餘項的楊振堂已經回廠重工(re-work)多次, 此次光天化日下徒手殺人案中, 犯罪證據確鑿, 應予立即拆解報廢! 只有司法系統缺乏充足直接證據的案子 -- 蘇建和案, 李泰安搞軌案....才應該另案寬厚處置.
舊 2008-06-10, 04:22 AM #18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zcym-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