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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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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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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ndeo30
基本權益,憲法所規定身為某國公平所賦予你的基本權。
比如你有生命財產權之類的基本權…

其實,想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很簡單,也不必真的去看過所有的法條後才能做到守法。
一個基本原則,你所想做的事不要去侵犯到他的的基本權,基本上你要誤法網很難了。

憲法為所有法令的最高指導原則,所有的法都不可與憲法相抵觸,
當前的法令有人認為是無懈可擊,毫無漏洞可言的?
就是因為漏洞百出才讓殺人犯的辯護律師有洞可鑽,讓罪犯得以無罪開釋,
如果你找的律師鑽漏洞的功力高超的話…
您所說的專業其實長久以來已經證實根本是笑話了捏。

律法的功能不只是報復而已,要說報復那只是有人硬要這樣說,
對於學法的法律人來說,把「保障人民權益」的終極功能曲解成只是「報復」的工具。
在我看來是非常訝異的,也是我為什麼拜讀過幾篇惡大在本串的發文後感到惋惜的地方。

不過不管您是否真正了...


所以意思應該是說若有民意基礎,就可以修憲。不過本來不就是這樣嗎?
但是大法官釋字499號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除此之外的修憲都是OK的,事實上之前的政客們也是想修就修,現在加入了公民監督機制,比較有保障了。

固然法律必然會有漏洞可鑽,因為制定者和遵守者不是天使。不過若專業是笑話,單憑民意去作會是非常難笑的笑話。醫生開刀可能會治死人,但請路人開刀一定會死人。

遵守法律和制定法律是兩件事,我以為不能放在同一個層面上比較。
就如我會開車,但是千萬不能找我去設計或組裝汽車,那會是一場災難。但是如果詢問我應該要在哪些地方作改進就是另一回事了。

美國總統J. Adams曾指出,人民有權表達民意,而政府有義務聽取民意,但政府的義務也就到此為止。
自然太過悖離民意的政府會被推翻,但是太過依據民意會有「民粹主義」的缺失。

民意和專業乃是政策制定中同等重要的要素,我認為應該要在天平上取得適度的平衡,而非完全偏重一端。
舊 2008-06-09, 01:01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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