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
應備證件 :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駕駛執照正本及影本。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印章。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請檢附正本及影本。
規費 :無
注意事項 :
申請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前項第一、二款之限制。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 定者。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 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 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 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 滿五年者。(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高雄巿監理處開放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執照申請統計表
97年3月
開放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合計
日 期 82年10月28日至83年5月28日 83年5月30日至84年5月1日 84年5月2日至97年3月31日 82年10月28日至97年3月31日
申請人數 410 886 2,165 3,461
合格人數 230 489 1,658 2,377
不合格人數 180 397 503 1,080
審核中人數 0 0 4 4
已領照人數 210 405 1,450 2,065
備 註 其中包含殘障者
申請人數:156人
合格:120人
不合格:36人
審核中:0人
台灣地區個人計程車開放後增減狀況統計表(表一)
82年10月底至97年3月底
單位 增加量 減少量 淨增加量
新增牌數 舊牌繳銷替補數 小計(1) 牌照繳銷數(2) (1)-(2)
台灣省公路局
台北巿監理處
高雄巿監理處 2,065 5,642 7,707 8,049 -342
總計
註:1、新增牌照數為累積新申請核准掛牌數。
2、牌照繳銷數包括汰舊換新及牌照吊註銷數目。
97年3月份各省(縣)巿計程車客運業統計表(表二)
數量類別地區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 合計
家數 車數 家數 車數 家數 車數
台北所(縣)
基隆站(巿)
宜蘭站(縣)
花蓮站(縣)
(竹縣)新竹所(竹巿)
桃園站(縣)
苗栗站(縣)
台中所(巿)
豐原站(中縣)
彰化站(縣)
南投站(縣)
嘉義所(巿)
嘉義所(嘉縣)麻豆站
雲林站(縣)
臺南站(巿)
臺南站(縣)
高雄所(高縣)旗山站
屏東站(縣)
台東站(縣)
澎湖站(縣)
臺灣省公路局小計
台北巿監理處
高雄巿監理處 2,403 1,709 383 3,905 2,792 6,501
總計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Þ家數:6家、車輛數:887
http://mvdis1.kcg.gov.tw/doc/qzzq_0..._02_16_9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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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殺人乎??????三人成"唬"乎????????汝謂之例僅用於馮婦****等客..否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