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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Gix12709
nzcym說的部分正確,在自我防衛的情況下,的確非常難做出在不傷人命的前提下,有效制止對方。
今天不是被逼到沒有選擇,我反對使用暴力,但是當對方已經使用可能致死的暴力,來試圖攻擊你的同時,你綁手綁腳的只想著要制止,而不是做出最大殺傷力的反擊或是抵抗,大部分都是徒勞無功,甚至只會達到激怒對方的反效果。
這些也在我簽名檔的課程中有上到過。(不過台灣應該沒幾個人知道RealityBased這套系統 )

但是絕不能忘了因地制宜,歐美的系統適合的是歐美的法律,而不是台灣。
在美國部分洲,你被搶劫了,你可以一拳往歹徒的肚子上毆下去,拉倒他以後往他脖子踩一腳,最後正當防衛成立。
在台灣,你要是敢踩上這一腳,等著看吧....防衛過當外加重傷害,搞不好蓄意殺人都成立了。

如果有人因為聽信nzcym你的發言而入獄了,難道你要幫他坐牢嗎?

所以鄙人把副教授試圖逃跑還是被人在光天化日之下, 五分鐘內 KO 報銷的案例提出來供大家思考. 在楊振堂案中, 副教授完全採取法院所規定的合法行為模式, 所以他被楊振堂打死是可以預期的, 更是合法的.

反過來看, 假設照鄙人所提策略執行, 立刻全力反擊, 五分鐘內把楊振堂 KO 報銷. 雖然是採取法院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模式, 但是他有可能把楊振堂打成頭部重傷進而免除立即的死亡, 雖是違法的但是可能保住小命. P.S. 斬草不除根, 春風吹又生. 重傷的罪犯可能造成更大的後患! 而且警方可沒責任因為您一時展現婦人之仁的守法精神而為您的家屬提供終生二十四小時安全保護.

所以鄙人開頭就講了: 如果情勢危急到需要動手, 其實就只剩兩個選擇 to kill or to be killed, 殺人或是被人所殺. 台灣的目前法律是規定 [您應該合法的被惡人所殺], 手無縛雞之力的謝副教授是被迫守法, 皮厚肉硬的摔角王是有本錢可以守法. 剩下的人是應該這樣合法的被惡人所屠宰或是違法的殺出一條生路. 嗯, 反正整個事件過程不會太長, 警察也不會出現採證, 制止.

不過現實生活裡倒是有砂石車司機的戰術思想值得參考: [與其負擔對方一輩子的醫療費用, 不如倒車給個痛快 - 四十萬認賠殺出! ]
     
      
舊 2008-06-09, 03:39 A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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