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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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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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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sy6992
您只要詳細解釋以下這段發文就好。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 字第 09602543460 號發文

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主 旨:

茲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 」
名義招攬保險,應確實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及「保險業招攬****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 公司及
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遵照辦理。

參考法條:
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92.12.31)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94.02.02)
保險業招攬****自律規範 第 1 條(9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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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客戶知道投資型保險,同時有壽險保障和基金投資,若未說明內有涵蓋壽險保障將依法逞處。
舊 2008-06-09, 02:59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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