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cym說的部分正確,在自我防衛的情況下,的確非常難做出在不傷人命的前提下,有效制止對方。
今天不是被逼到沒有選擇,我反對使用暴力,但是當對方已經使用可能致死的暴力,來試圖攻擊你的同時,你綁手綁腳的只想著要制止,而不是做出最大殺傷力的反擊或是抵抗,大部分都是徒勞無功,甚至只會達到激怒對方的反效果。
這些也在我簽名檔的課程中有上到過。(不過台灣應該沒幾個人知道RealityBased這套系統

)
但是絕不能忘了因地制宜,歐美的系統適合的是歐美的法律,而不是台灣。
在美國部分洲,你被搶劫了,你可以一拳往歹徒的肚子上毆下去,拉倒他以後往他脖子踩一腳,最後正當防衛成立。
在台灣,你要是敢踩上這一腳,等著看吧....防衛過當外加重傷害,搞不好蓄意殺人都成立了。
如果有人因為聽信nzcym你的發言而入獄了,難道你要幫他坐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