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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x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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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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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說的部分正確,在自我防衛的情況下,的確非常難做出在不傷人命的前提下,有效制止對方。
今天不是被逼到沒有選擇,我反對使用暴力,但是當對方已經使用可能致死的暴力,來試圖攻擊你的同時,你綁手綁腳的只想著要制止,而不是做出最大殺傷力的反擊或是抵抗,大部分都是徒勞無功,甚至只會達到激怒對方的反效果。
這些也在我簽名檔的課程中有上到過。(不過台灣應該沒幾個人知道RealityBased這套系統 )

但是絕不能忘了因地制宜,歐美的系統適合的是歐美的法律,而不是台灣。
在美國部分洲,你被搶劫了,你可以一拳往歹徒的肚子上毆下去,拉倒他以後往他脖子踩一腳,最後正當防衛成立。
在台灣,你要是敢踩上這一腳,等著看吧....防衛過當外加重傷害,搞不好蓄意殺人都成立了。

如果有人因為聽信nzcym你的發言而入獄了,難道你要幫他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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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舊 2008-06-08, 06:22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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